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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

            來源:建設工程教育網  投稿人:  時間:2023-04-03   瀏覽次數:




            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

              1.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,但在2019年7月因法律法規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增加200萬,則該工程合同價款的正確處理方法是( )。

              A.不予調增

              B.調增100萬

              C.調增150萬

              D.調增200萬

              【答案】A

              【解析】本題考查的是法律法規變化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,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,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,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,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。

              2.2019年11月實際完成的某土方工程,按基準日期價格計算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為1000萬元,該工程的定值權重為0.2。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除人工費增長20%外,其他均增長了10%,人工費占可調值部分的50%。按價格調整公式計算,該土方工程需調整的價款為( )萬元。

              A.80

              B.120

              C.130

              D.150

              【答案】B

              【解析】本題考查的是物價變化。土方工程需調整的價款=1000×(0.2+0.8×0.5×1.2+0.8×0.5×1.1-1)=120(萬元)。參見教材P167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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