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
來源:建設工程教育網 投稿人: 時間:2023-04-03 瀏覽次數:
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
1.某工程原定2019年6月30日竣工,因承包人原因,工程延至2019年10月30日竣工,但在2019年7月因法律法規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增加200萬,則該工程合同價款的正確處理方法是( )。
A.不予調增
B.調增100萬
C.調增150萬
D.調增200萬
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本題考查的是法律法規變化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,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,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,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,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。
2.2019年11月實際完成的某土方工程,按基準日期價格計算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為1000萬元,該工程的定值權重為0.2。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除人工費增長20%外,其他均增長了10%,人工費占可調值部分的50%。按價格調整公式計算,該土方工程需調整的價款為( )萬元。
A.80
B.120
C.130
D.150
【答案】B
【解析】本題考查的是物價變化。土方工程需調整的價款=1000×(0.2+0.8×0.5×1.2+0.8×0.5×1.1-1)=120(萬元)。參見教材P16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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